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黄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303956691R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114省道黄村路段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2025年12月17日上午生产时配套的碱液喷淋塔水泵未通电,碱液喷淋塔未正常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情况说明》、车间摄像头视频、《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6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提交了《申辩书》提出:1.根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4条的规定,电工更换破碎机线路开关必须进行拉闸断电操作。2.公司电工职责为生产设备及电路维修维护,不了解循环水泵的运行制度,导致拉闸断电期间未告知公司管理人员。3.循环水泵断电时间较短,且公司管理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并不知情,当天发现后及时恢复水泵正常运行,补救处理态度积极。4.公司设有环保设施管理员白天每2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每4小时巡查一次,对环保设备突发性故障有发现处理机制。5.此次事件不是公司主观故意及放任造成的,当天只有一条焙烧道压火焙烧,烟气排放量较小,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目前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困难。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公司从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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